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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处罚“嫖娼”岂能“要约”“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6:23 光明日报

  温剑能

  一司机涉嫌嫖娼,姓张的民警告诉他:“你的行为是嫖娼,是犯法的。现在有两条路供你选择,一条是劳教,直接送蓝田劳教所劳教一年,另外罚款1.5万元;另一条是处罚,最低要交8000元现金,你自己选择”。司机再三求情,民警终于将8000元罚款降到了5000元,开了4500元的票不说,更重要的是无法识别是哪个派出所开的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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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常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违法人员给予处罚不应该有任何的非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支付这种违法行为的代价也理所当然,笔者对于此不想给予指责。但是,在执法的过程讨价还价,还指出两条供被处罚人选择的路,收了钱(可能应该是罚款)开的票据看不出是哪里开的,就有问题了。

  对于司机是否存在嫖娼行为笔者不想作评判,单就派出所就此行为和处罚过程笔者却存在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此类行为的最高处罚限额是5000元,但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却抬高到8000元,如果不是讨价还价,岂不要多掏出3000元?如果说嫖娼者处罚5000元尚能够接受的话,只出据4500的票就使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了,自己的行为还要为别人支付500元,我翻遍了相关法律也没有找到依据。就算是司机的行为不当受到了处罚,受处罚以后行政机关应该告之其法律救济途径,这可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知是因为派出所工作忙忘了,还是故意为之?

  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派出所有意为之,而法律有规定的,却又偏偏不为,最要紧的是开出高于法律规定的“要价”,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由被处罚人做出“承诺”,于是,一起行政执法便告结束,如果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尚可理解的话,现在关于这种行政行为规定十分的详尽如此执法却很令人费解。

  依法行政写入《党章》写入《宪法》已不是一天两天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这些法律的颁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如此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十分让人震惊的,处罚嫖娼在西安市新城分局太华路派出所某些执法人员的眼中更像《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这是何等的荒唐?“公法”何以能如此“私法化”?若不是基于此目的,那就是更可怕的“愚民”做法,能蒙一回算一回,行政执法又岂能一个“蒙”字了得!

  处罚“嫖娼”无论用“要约”“承诺”,还是用“蒙”都是不正确的,如果是不懂法可以加强教育,但是如果执法的动机上出了问题,就很让人后怕了,“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如果仅仅只停留在表面,再完备的法制也只能流于形式,如此看来,“为谁执法”的课题历史而又具体地摆在了每一名执法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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