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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名大学生擅自看押小偷被判拘役5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22:0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所高校的6名学生将进入其住房行窃的小偷当场抓住后,没有送至主管部门,而是擅自将其看押一天一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月20日以非法拘禁罪终审判处这6名学生拘役5个月。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王某等6人是北京某高校自考班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在校学生,6人在学校附近村庄租房居住。2003年11月的一天,正在午休的王某发现了在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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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窃的小偷,王某边追边打电话叫来另5名同学,6人将小偷抓住后对其进行了殴打和询问。小偷承认不久前在他们的住处偷过2部手机,而且同意筹钱赔偿。

  在小偷家中,王某6人提出两部手机需付3000元赔偿金,小偷的母亲同意第二天筹齐钱。王某等人怕小偷溜走,又将小偷带回学校学生会处并由专人看管。第二天,小偷的母亲带了2000元钱找到王某等人,但王某等人认为2000元太少,不同意放人。小偷的母亲报案后,当地公安人员将小偷和王某等6人带回询问。

  2004年2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起诉,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其中一名学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6人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王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审理法官说,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本案中,小偷的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这种公诉案件,法律不允许私自和解,更不允许王某等6名同学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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