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废止两项地方法规 建筑企业进京不再受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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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3:2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标志着自20日起,外地和外国建筑企业进入北京市场,将不再需要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前,外省市和外国建筑企业进入北京市建筑市场以及在该市从事建筑活动,需要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一限制性规定被认为属于地区性封锁行为,与我国加入世贸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介绍说,1997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大部分管理内容和手段已被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所替代。 同时被废止的还有《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嘉彦说,这个《条例》早于国家立法,内容与国务院1997年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在调整范围、管理模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本市已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条例。王嘉彦透露,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北京市人大今年将加大法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记者杨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