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以貌定薪”的面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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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4: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陈西湖 南京一公司在招聘营业员时,把容貌、仪表、气质等美丽方面的因素定为录用的主要依据,这家公司还实行“以貌定薪”,被录用人员将按美丽级别领取1400元~5000元不等的底薪(4月20日《新京报》)。
“以貌定薪”从本质上讲,就是商家以个体的审美标准来界定职工的价值。人的美与丑,显然是不可以靠简单直观的数字来具体量化的,可见,“以貌定薪”在操作上,本身就难以具备一个契合社会公共价值的评判标准。更何况,这种仅仅依照员工的长相来发放工资的行为,忽视了员工本身创造的劳动价值,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劳动就业歧视,折射出商家商业道德的缺乏与法律知识的淡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必须恪守商业道德。所谓商业道德,从最简单意义上说,就是有关于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商业行为的判断。如果商家缺乏应有的道德价值水准,其商业行为必然会给人们带来损失和伤害。这就要求,商家在追逐商业利益的时候,其商业行为必须尊重“民意”,不能仅用个体的标准来界定其商业行为本身的合理与否,否则,就构成一定的劳动歧视。而这种“以貌定薪”的用工方式,极大地伤害了一部分员工的自尊,是对她们劳动价值粗暴的否定,反映了商家行为的不道德性。 我以为,这种“以貌定薪”的用工方式的出现,反映出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就业歧视现象。我想,当前一些商家的商业道德急需提升,同时,有关部门也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铲除就业歧视,完善劳动力就业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