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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绑架后送回,仍是绑架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8:23 宁夏日报

  近日,随着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手中的法槌敲下,曾轰动石嘴山市的“11·24”绑架案终有结果,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卫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卫某某与李某某经多次预谋、踩点,于2003年11月24日上午10时到大武口某生活区,乘人不备将姚某年仅2岁的孙子抱走带到银川。之后他们给姚某打电话索要现金6万元。第二天,卫某某感到事情欲败露,便让李某某到银川买了车票,让司乘人员将小孩带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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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200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卫某某继续打电话向姚某勒索钱财,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李某某共同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二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分别判处卫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9年。宣判后,被告人卫某某不服,以“主动将孩子送回系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将被害人劫持并已控制在手为绑架罪即遂的标准”之法律规定,认为原审被告人卫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马玉涛)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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