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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察院抗诉法院量刑 被告人刑期11年减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8:34 新华网

  由于质疑对一桩命案的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重,昆明市检察院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昆明市中级法院今日向检方送达了二审判决书,支持了检方的抗诉理由。

  “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的做法是法院量刑畸轻我们才抗诉,哪怕判重了我们也睁只眼闭只眼,反映出‘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这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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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潘利兴案是我们革新司法理念的尝试,它告诉我们被告的权利同样不可忽视。”

  2003年11月,昆明市石林县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潘利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官指称,当年10月1日晚,20岁的潘听说其弟与他人发生争执,遂赶往现场,见其弟被围住,一怒之下朝敖艳红、周金平各打了一个耳光,周当即倒地昏迷10余分钟。10月3日,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死因是左额叶珠网膜下血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利兴明知打耳光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1年。

  检方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畸重,并据此提起抗诉。检察院坚持认为潘利兴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既不是希望也非放任,而是过失;故意伤害则是指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潘打人耳光属轻微暴力,他没有预见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从潘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分析,他并不具有伤害他人致死的主观故意,只是想用一般的殴打方式吓唬对方。本案鉴定结论证实,周金平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潘的耳光,而是头部触地后致使脑内蛛网膜下血肿,可以认为是潘的一般殴打意图意外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二审判决支持了检方的抗诉理由,认定潘利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记者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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