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保护军事设施 驻军在绝对必要时可开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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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9:5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21日电 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昨日完成审议《军事设施的保护》法案,委员会认同授权驻军人员在绝对必要时开枪,保护军事设施及驻军安全。而且,法案对驻军使用枪械的条件、步骤和善后安排有严谨规定,防止被滥用。新修订文本和意见书将提交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 军车枪弹不属军事设施
委员会主席冯志强表示,委员会对法案没有原则性异议,新修订文本没有重大修改。当驻军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驱逐擅闯者时,等同特区公务员的身份。违者构成《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抗拒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违令罪”,最高可被判监五年,科一百二十日罚金。新修订文本因应这两项罪名更改法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标题,使法案更清晰和易于理解,有利日后执行法案。 意见书指出,政府在界定军事设施的范围时,征询了澳门驻军并参考了内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军车、枪械和弹药是军事装备,不视为军事设施,因此不属法案保护范围。 有权采强制措施防侵害 当发生擅闯军事禁区等违法行为时,驻军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驱逐擅闯军事设施或禁区的人员,扣押物品、清除障碍物,必要时扣留违法者,甚至开枪制止侵害行为。委员会认为,当军事禁区和驻军设施受到侵扰和威胁时,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做法。特别是当驻军人员受到生命威胁等迫在眉睫的危机时,授权驻军使用枪械是合理和适当的决定。法案已规定驻军人员在指定条件下才能开枪,而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步骤和善后安排,这与现行保安部队使用枪械的规定基本相同。 损毁军事设施可囚十年 此外,委员会关注到原来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特区政府可透过行政命令,修改或增加行政违法的罪名及罚金,有议员忧虑这将导致行政法规修改法律的后果。政府代表则解释,按照现行法律,有关行政违法的制度旣可通过法律,也可透过行政法规订定。为避免不必要的混淆,当局最后决定删除法案条文,改由配套的行政法规处理。凡擅闯禁区、阻塞禁区路径、偷录军事设施等,可被罚款五千至五万元不等。另外,损毁军事设施可被处二至十年徒刑,假若事件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可被判监二十年。法案将于公布翌月首日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