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有严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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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0:1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最新一期《瞭望》杂志透露,中共中央最近已经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 据报道,《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体现新的执政理念 最近,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原密云县长张文、原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对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重大责任而分别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有的,这3起事故责任人引咎辞职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宪政理念的体现。”中央党校刘素华博士认为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取信于民,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刘素华说,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对政府的不适当、过错行为要进行追究。首先是国家要对人民进行赔偿,其次是要对行政系统内造成危害后果的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虽然我国的引咎辞职还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走向制度化还需要一个过程,但这3起事故责任人的引咎辞职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开始了‘可问责政府’的前奏。”刘素华博士评价说。 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毛寿龙说,联系此前我国政府严惩事故责任人,就能看到这次的责任人引咎辞职绝非偶然。 免职是上级机关的意图,而引咎辞职则是官员自律、自纠的担责方式。在刘素华看来,这3名引咎辞职的高官更多地承担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促进人事制度改革 刘素华认为,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可以对国家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都是从外部着手的,这种改革带有消极性,而引咎辞职的推行,会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理念的转变。 新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