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劣质奶粉事件应强调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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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1:42 南方都市报 | |||||||||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以几十个尚未开放的生命之花的凋零,将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的现状再一次残酷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不过,立刻指责市场本身是轻率的。健全的市场本身会内生出一些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比如在城市,由于商业体系比较发达,大型市场一般会对商品质量提供某种保障,也有能力对商品的质量进行鉴别。当然,城市之所以能够发育出这类企业,跟城市人口购买力较
但在农村,由于居民居住比较分散,购买力低下,导致商业销售渠道比较分散,批发和零售企业规模较小,利润微薄,几乎不可能发展壮大,因而也就缺乏注重信誉的大型商业企业。这些分散的小型商业企业,普遍缺乏鉴别商品品质的能力,事实上也不具有这样的观念。 另一方面,城乡差别造成农民收入普遍低下,对商品的价格异常敏感。他们一般宁愿选择价格低廉的商品,而较少注意品牌;或者说,没有能力购买品牌叫得响的商品,因为这样的商品相对于杂牌商品,价格总要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质量低下但价格低廉的商品就大量涌入农村。对于一般的穿、住、用商品,这样的低端市场可能并无太大问题,毕竟农民只消费得起那些廉价商品。假如农民收入能够提高,农村市场逐渐发育,农民在这方面的消费档次也会逐渐提高。 但有一些特定商品,主要是食品和药品,因其直接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因而是容不得假冒伪劣横行的。政府应当在这方面的市场发育水平低下的时候,设法填补漏洞。 现在人们普遍呼吁政府建立健全更为严格的质量监督、检查体系。这当然是很重要的,但必须注意到,由于农村市场的分散,频繁而大范围的检查和监督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同时,在有关部门的权力缺乏严格监督、约束的情况下,监督、检查也很容易扭曲为对市场参与者的盘剥,反而可能会加大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的消费成本。 效率比较高、也不会太多增加农村市场成本的办法,可能是政府广泛收集有关食品、药品质量的信息,并及时向农民披露,提醒农民采取防范措施。这些信息既可能来自质监、工商部门,也可能来自其他渠道,比如医疗部门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然而,人们注意到,阜阳有关部门却没有尽到这方面的责任。应患者家属要求,该市疾病控制中心2003年检测了13个品牌的奶粉,均为不合格产品,那么,卫生部门是否将此信息及时公布并发出了警告呢?同时,自2003年以来,阜阳市人民医院收治了数十位因食用劣质奶粉而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综合征”的婴儿,该院是否及时向公众发出过警告呢?检讨阜阳事件,政府需要考虑完善食品、药品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发布与共享机制。 亡羊补牢,对于受害人,目前政府可以协助提起集体诉讼。当然,这就需要追查到生产商和销售商(尤其是主要的批发商),工商、公安部门应该承担起这一责任。在追查到生产商、销售商之后,政府应当从侧重于对其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转向强调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毕竟,如何安抚受害人,可能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让受害人获得赔偿,也可以鼓励消费者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如何让销售商、尤其是批发商承担部分赔偿金;如果不能找到生产商,则他们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当然不是有意谋财害命,但他们已经给那些孩子造成了致命损害,因而应该为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这种赔偿,也可以促使农村商业企业和零散商人在未来的经营中注意鉴别商品质量。 同时,那些负有质量监督责任及担负疾病控制责任、但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发出警告的相关人员和机构,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他们当然要对政府、对上级承担行政责任,但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并不能补偿受害人由于他们的疏忽而遭受的损害。而就这类事情的性质来看,他们更需要向受害人承担道义上和法律上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换算成金钱。只有这样,才能使相关部门知道他们真正的职责所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