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类案件纳入监督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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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2:26 新华网 | |||||||||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会议上获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会上传达了高检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对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进行了部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市检察机关自去年8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
李宝金在充分肯定前一阶段本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的成效后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与其他监督措施相比,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突出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二是突出了外部监督;三是突出了监督的刚性。对拟做撤消案件、不起诉处理和不服逮捕决定等三类案件,都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李宝金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接受社会监督的积极探索,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坚定开展好试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把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主动争取他们对试行工作的监督。要以案件监督为重点全面开展监督工作,要注重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他强调,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推进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既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充实和发展。在试行工作中,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把人民监督员工作做真、做实、做细,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做出不懈努力。他希望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努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深入发展。(记者吴学婵通讯员阮津) 会上,大港区、和平区等人民检察院分别介绍了各自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验和做法。 自去年高检院确定本市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地区之后,全市检察机关共有8个单位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快速稳步发展。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行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本市是高检院在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地区中惟一的一个直辖市。半年多来,本市人民监督员共参与监督案件18起,对其中的4起案件提出了不同意见。这一监督活动使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了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记者吴学婵通讯员阮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