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审理国内银行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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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3:20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高民波 杨金志4月21日报道:最近,上海两家银行先后向法院申请,要求将两家拖欠贷款的房地产公司推进了破产还债程序,上海卢湾区法院和普陀区法院相继受理了这两起案件。这是上海首次受理以国内银行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破产还债案件。 上海国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沪港合作房地产公司,这家公司先后两次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和2800万元,并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同
另一起案件的债务人是上海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于1999年8月24日向上海银行襄阳支行借款人民币2亿元,至2001年8月借款到期,新辰公司又申请展期一年至2002年7月。2002年8月9日,双方为这笔贷款又重新签定2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以房屋设置抵押。2003年8月8日贷款期届满,新辰公司仍未能还本付息。 虽然新辰公司将房屋销售款抵押给银行,但依然欠款7000多万元。因新辰公司无力清偿,银行向上海普陀区法院申请宣告新辰公司破产还债,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并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上海法院表示,银行往往是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对于那些确无偿还能力的企业,银行债权人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通过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程序,也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