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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禁止闹市区乞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4:47 新华网

  解读

  为了切实加强兰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 》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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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 、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救助管理站的领导和管理,监督救助管理站落 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远郊三县一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市建委(城管、市容监察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部门求助的告知、引导、护送办法 ,指导、组织各县区公安、城管、市容监察等部门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对救助对象中有违法行为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处理 。

  市卫生局指定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对口救治医院,各县区医院为受助人员中患病对象的临时应急救治单位,市 一院为危重病人的对口救治医院。

  政府拨款解决拘留费

  对市内繁华路段、重点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乞讨人员,公安、城管 、市容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及时采取劝导、引导、护送的办法,送救助站救助。对不听劝导执意在公共场所露宿、 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拘留期间的伙食费由市财政拨款 。

  有病乞丐可得到救助

  

  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应由救助管理站将其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街头流浪乞讨 人员中的危重病、传染病人,发现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就近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或脱离危险后,由医院 通知救助管理站确认,属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并护送到户口所在地。

  受助人员出现精神病复发现象,应由救助站送往市康复医院治疗,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发现单位或 个人应通知公安“110”指挥中心,由“110”护送到市精神康复医院进行救治。

  政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救助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危重病人、传染病、精神病所产生的救助管理经费和在指定医院及救助站内死亡 的火化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保障。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依据实际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各类救助对象的吃、住 、用、急病救治、返程费用等救助标准。绝不允许因经费问题发生不良影响和事故。具体救助事宜请与兰州市救助管理站联系 。

  电话:86134228638687(记者侯守位实习生王雯/文晚报记者朱浩源/图)

  划定乞讨禁区不听劝阻受罚

  4月20日,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 作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了限制乞讨区;不听公安人员劝阻、救助的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共为7条,其中规定,凡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均可到救助管理站救助,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条件 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提供无偿救助;禁止在市内繁华路段、广场、旅游景点、大型商业网点门前、党政机关门前、学校、 医院、宾馆酒店、地下通道等行乞和露宿。对不听劝阻,执意在上述区域行乞、露宿,影响市容卫生的;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 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 (六)项、第(十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在乞讨过程中或以乞讨为名,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不听公安人员劝阻、救助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纠集流浪乞讨人员 或其他社会闲杂人员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组织者、指挥者将依法从重处罚,内容还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其他生活的规 定等。

  本通告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由各级民政、公安、城建、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执行,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记者侯守位实习生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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