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特大沉船事故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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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00:48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 昨日,涪陵区“6-19”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涪州10号轮大副张兰海,被一审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去年6月19日8点左右,涪州10号轮由船长刘某冒雾驾驶,大副张兰海协助瞭望,从长寿区卫东载客下行至涪陵区蔺市镇牛屎碛3号红浮附近,与冒雾上行的江龙806号船碰撞,至涪州10号轮向左翻倾沉入江中,造成船上64人全部落水,29死亡、23人失踪的特大海损事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双方在浓雾的情况下,冒险航行,未保持正规瞭望,违章操作,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事故双方的损失程度及违章行为,涪州10号轮应负主要责任。(记者 蒋艾芸 实习生 赵纯娟 通讯员苏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