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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铲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一切土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08: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到“非公”领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在“锁定”职务犯罪预防重点的同时,将视野拓展至社会的更多领域,这很有必要

  据《中国青年报》4月16日报道,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南京成为全国第九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城市。《条例》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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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犯罪预防重点“锁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并把金融、交通、医药、建筑等行业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此外,人们注意到,《条例》还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强调“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工作”。

  一般情况下,一说起预防职务犯罪,不少人会认为与“非公”领域并没有多大的关系,人们自然把目光集中在公共领域。的确,按照通常的说法,所谓职务犯罪都是发生在公共领域的,无论从犯罪主体还是损害对象来说,法律都是有严格界定的。而在“非公”领域,由于财产、经营管理由所有者控制,即使发生犯罪行为,受损的只能是企业本身的利益,表面上看起来与社会公众没有直接联系。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职务犯罪行为与“非公”领域的犯罪并不是“井水”与“河水”的关系,相反,两者往往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当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的时候,当社会监督缺位、有关方面打击不力的时候,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容易发生。其中,“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泛滥,客观上也将为公共领域的职务犯罪提供方便、提供环境土壤。同时更为值得重视的是,“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有些直接是公共领域职务犯罪的前奏与延伸。退一步讲,即便是某些“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与公共领域的职务犯罪真的没有直接的关联,但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行为的肆无忌惮,终将诱发公共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关注“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是预防公共领域职务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正因为如此,“帮助与指导”“非公”领域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遏制了“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可以斩断“非公”领域犯罪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的种种联系,防止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此外,预防“非公”领域的犯罪行为,也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它有利于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进而净化社会空气。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到“非公”领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在“锁定”职务犯罪预防重点的同时,将视野拓展至社会的更多领域,这很有必要———因为,正如有关专家所说,对于职务犯罪,惩戒只能是事后补救,预防要比惩戒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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