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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转基因案消费者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09:58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赵关良

  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中国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公司侵犯知情权一案(本报2月19日曾作详细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方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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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燕翎于2003年3月在联家超市购买了1袋雀巢巧伴伴,后通过新闻媒体得知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朱燕翎遂以雀巢公司和联家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雀巢公司和联家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购买的食品予以退一赔一(共计人民币13.6元);同时停止侵害,在雀巢巧伴伴食品上标注说明含有转基因成分。

  2003年8月,法院指定上海市农科院对本案争议食品进行鉴定。上海市农科院依据其自行制定的巢式PCR方法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抗草甘膦大豆成分。雀巢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2003年10月,法院指定上海市农科院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检。在复检中,上海市农科院依据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检测,于2003年12月17日出具复检报告,结论为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法院认为,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是在现有实验设施和技术水平下的农业行业标准,因此上海市农科院于2003年12月17日出具的最终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败诉。

  朱燕翎的律师吴冬表示,尽管一审败诉,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应该有知情权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至今没有国家标准,只有行业标准,并且法院认定的农科院在检测中采用的农业部的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而是推荐标准,缺乏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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