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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问题的核心是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10:44 南方周末

  □熊蕾

  我们为什么要关注生命科学中的伦理问题?很简单,因为生命科学是以包括我们人体在内的生灵为对象的研究,它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们做人的权利,也就是我们的人权。所以,生命科学中的科研伦理问题,核心应该就是两个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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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院校都开设伦理课。但是从医院非常普遍的红包现象来看,从社会公众对医务工作者广泛而深刻的不满意程度来看,当前我国医疗方面的生命伦理实践情况并不理想。那么在生命科学研究中的生命伦理实践呢?很多实例证明,做得也不好。无论是科研人员还是医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伦理观念相当淡漠。

  为什么会这样?一方面,科研和医务工作者没把伦理问题看成是人权问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们社会公众,广大老百姓也没把伦理问题和我们的切身权益联系起来,不懂得伦理原则的重要。

  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生命伦理领域中的很多误区。现在是澄清这些误区的时候了。

  第一个误区,就是认为生命伦理是学术问题,是只有专家们才有资格讨论的问题,与老百姓无干。这不对因为生命科学已经研究到我们身上了,已经需要我们提供我们的器官、血液、细胞、基因等等作为他们研究的材料了。没有我们的参与,他们就无从研究。而需要我们参与,又不让我们了解我们应有的权利,把我们仅仅看成样本提供者和实验对象,与没有思想的动物毫无区别,这就不道德了。

  所以,生命伦理是我们大家的事,我们人人有权关心,并且必须关心。

  第二个误区,就是以为科学研究都是为了崇高的目的,都是造福于人类的。长期以来,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宣传,使我们对科学和科学家形成了一种仰视的心理。我们忘记了科学家也是人,也会受私利的驱使。而科学一旦和不同的私利、和金钱挂上钩,崇高很有可能变成卑鄙。这方面的历史教训比比皆是。如今,尽管有了《纽伦堡公约》、有了《赫尔辛基宣言》,有了关于生命伦理的各种规定,但是利益的诱惑却更多更大,科研工作者为了商业目的而忽视甚至有意违反伦理、不尊重我们人权的现象也并非罕见。

  一个现实的例子是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在中国安徽等地进行的人类基因研究。从1995年起,仅仅在安徽,他们就进行了12种疾病的基因调查,涉及20万人,包括哮喘病、糖尿病、高血压、骨质疏松、肥胖症等。仅哮喘病一项,他们承认的样本量就有1.6万人。

  这个项目牵扯到什么私利呢?具体的,现在难以调查,无法说清。但是已经掌握的有这么一些事实,大家自己可以看看,它是否单纯为了社会公利。

  仅仅为在安徽进行的哮喘病基因研究这一个项目,美国千年制药公司在1995年就给了哈佛公共卫生学院300万美元。然后,千年制药公司从一个更大的跨国制药公司那里获得了5300万美元的投资,做呼吸道疾病的基因研究。吸引这个大公司5300万美元的,是千年公司能够获得安徽大量的哮喘病遗传基因样本。千年制药公司又给了哈佛公共卫生学院50万美元,做肥胖症和糖尿病的基因研究。然后它从另一个更大的跨国制药公司得到了7000万美元的投资做这两项研究,吸引这7000万美元的,也是它能获得安徽的基因样本。

  我们至今不知道他们在安徽的基因样本里已经发现了什么,有没有形成专利。可能还没有。但是在还没有专利的情况下,公司和研究人员就已经有了几百万几千万美元的收益,如果有了发现,形成专利,那么他们获得的利润,将远远不止这些。

  这一切,都是以安徽农民的血样为资源获得的。相比之下,我们安徽的农民得到了什么?一天10元2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助,外加一包方便面或一顿免费快餐。这种利益的巨大反差是否公正合理?更重要的是,他们一旦发现疾病基因、药物基因并产生专利,生产出对症新药销售到中国来,无知的我们很可能还要为他们的所谓“知识产权”付出巨额代价。

  有这样的利益卷入,科学研究还可能单纯和崇高吗?科研人员还能充分重视、尊重和保护我们研究对象的权益和人权吗?公众能不对我们自己的权益加以保护,并对科学研究和研究者进行监督吗?

  打破对科学研究单纯崇高的迷信,我们该怎么办?简单说来是坚持三条:一是将科学研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二是知情同意,三是惠益分享。

  关于惠益分享,坦白地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还不多,因为涉及利益问题,总是分红的人越少越好,分红的人越少,每个人的所得才能越多。所以无论出资方还是研究者,都不愿意跟我们分利。另一方面,这里的专业性又很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等,公众很难监控。我们只能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惠益分享的经验。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就是这种惠益分享,必须是研究对象的代表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和研究者达成的协议或者妥协的结果。如果研究者不能保证我们的利益,不愿意分享惠益,很简单,他们就不要来找我们要我们身上的东西。

  第三个误区,就是把伦理审查委员会搞成专家委员会,把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当成一种形式或者过场。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是我们公众监督生命科学研究的工具。它应当把好关,而不能只是一个橡皮图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干什么的?是保护被招募来参加科研活动的人体研究对象——提供血样、基因样本和试验新药疗效的人——保护他们的权益的。成立这个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拿人体做惨无人道的研究试验的悲剧重演。国际通行的伦理准则都规定,以人体为对象的研究项目,必须先取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而且规定这个委员会要由多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研究机构都有伦理审查委员会。

  而我们国家卫生部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色彩非常强,很难说符合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多元化”的要求。

  对参加试验的人的权益漠不关心,或者对研究项目的关心胜过对参加者权益的关心,伦理审查委员会就会失职。比如这次地坛医院艾滋病人“胸腺核蛋白”试验引起的风波,这么一个来历不明的东西,中国方面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是怎么审查通过的?是不是负责的审查?

  第四个误区,就是以为知情同意只是有参加者签字的文书。根据生命科研的伦理准则,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纸文书,它强调的是让每一个参与者知情的过程而不是获取他们签字的过程。如果科研人员真正尊重参加者的人权和知情权,就必须认真履行这个过程。到一个地方去招募血样提供者和新药受试者,应该按照规定把实验的目的、方法、资金的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属的机构、预期的受益、潜在的风险和研究可能引起参与者哪些不舒服等等,用当地人都能明白的语言原原本本告诉当地社区所有的人,让当地人都知道。同时还要让他们知道,他们有权拒绝参加实验,或者参加实验后过程中有权随时改变主意,不参加了,而不参加也不会遭到报复。在这样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让他们自主地作出选择。不能通过当地行政领导和村长村医这样有头有脸的人通知人家,让人家以为是上边的命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可以胁迫人家,也不可以用“免费体检”、“免费治病”这样的许诺诱惑人家参加。

  在知情权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不能说教育程度高的人比教育程度低的人更有知情权。

  第五个误区,就是满足于现有的国外专家制定的伦理规则,以为人家定的规则都是完美无缺的。其实,事物在不断发展,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赫尔辛基宣言》就修改了好几次。更何况,现在很多研究都是新的,又有很多商业利益的牵扯,如果不对规则不断完善,我们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而规则的制定,也不应该只由专家权威说了算。因为事关我们自己的身体,我们切身的权益,我们每个人有应该有发言权,而制定规则的人中,也应该有我们公众的代表。

  (作者为中国特稿社副社长,曾报道哈佛大学采集中国基因血样事件,此文为日前在北京举办中国民间艾滋病组织伦理学培训班上的发言,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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