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原财政局长犯贪污等五大罪一审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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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3:0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邓萍通讯员方剑磊尹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原江北区财政局局长李景平昨日五罪并罚,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同时判处他贪污所得的收益全部退还给实际投资者。 贪污惊人
法院在处理他的财产时,用了相当篇幅:贪污所得的收益全部退还给实际投资者;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5082.46元、港币2720元予以继续追缴;对已退出的赃款美元2万元,暂扣的赃款人民币175992.15元、港币62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53岁的李景平原系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江北区国有资产投资服务公司经理。 五大罪状 市一中院经一审审理后,理出五大罪状: 在审批借款给东寅公司的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借款596万余元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明知三和公司资信差,担保中心主任不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担保,致使担保中心1640余万元不能收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投资公司资金成立的正元公司的全部股权。个人分红30余万,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事后收受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9000元、美元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擅自决定挪用公款替他人还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