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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声音:拆防护栏该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3: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法制办:出台“补偿办法”可能性不大

  《城市整治当支持,被拆防护栏该归谁》追踪

  本报前日报道的“被拆防护栏该归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少市民纷纷打进本报热线参与讨论,并一致认为街道办事处应当从百姓利益出发,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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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给予被拆居民一定补偿。

  市民声音

  A 群众利益无小事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首先打进本报热线的市民周先生说,街道办事处不应置居民的合法利益不顾,而应当在拆除防护栏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B 应当作适当补偿

  “是应该补偿嘛,我安防护栏时政府并没有禁止不准安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我们完全理解并支持,但街道办也应该考虑到,我们老百姓在装内置防护栏时还得花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成都某中学的张老师对街道办在她家没人的情况下组织人将防护栏予以拆除一事至今还有些“耿耿于怀”。

  C 旧防护栏应归居民

  “防护栏是我的合法私有财产,来拆的民工有啥权利将它拿走呢?我至少还可以留下当废铁卖噻。街道办凭啥将我的防护栏给民工抵工钱?”一位不愿留姓名的女士在电话中说。

  本报昨日共接到市民电话20多个,他们一致同意街道办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观点,并认为街道办和拆除防护栏的民工无权处置拆下的防护栏。

  律师观点

  A 合法私产应受保护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李于飚律师认为,如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未对居民安装防护栏作禁止性的规定,居民出于安全考虑安装的防护栏就应属于居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就算政府职能部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将其拆除,也应对居民作适当补偿,不能以牺牲居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

  B 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成都另一资深律师黄先生则谈到,只要当初居民安装防护栏是合法的,旧防护栏的处置权就在居民个人;如果是单位统一安装的,处置权就在单位,拆除防护栏的民工和街道办对其没有任何处置权。“建议街道办采取货币形式适当补偿,或为居民统一安装内置防护栏,再由居民补差价。”

  职能部门

  A 意识到了但无政策支持

  成都某街道办城管科的刘先生就此谈到,街道办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但确实因为目前尚无补偿方面的规定,甚至连专项拆除费都没有,采取“以料抵工”也是不得已。

  B 出台补偿办法不大可能

  成都市法制办法规二处的孙希武表示,成都以前确实没有拆除费、拆除补偿费之类的规定,考虑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防护栏拆除工作已近尾声,估计出台“防护栏拆除费、拆除补偿费”之类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不大。记者张学勇实习生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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