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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商行政执法将实行新规定 避免处罚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11:00 新华网

  记者4月22日获悉,从5月1日起,福建省工商局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试行意见》,以有效防止执法机构在办案中随意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而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重失衡、宽严失度,从源头上防范徇私情、纵枉法、滥处罚等执法 过错的发生。

  《试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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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法》的规定,将属于工商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每一级别又分为“A、B、C”三个档次,即“三级九档”。其中“级” 是根据每一种违法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轻重程度来划分的;“档”是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划分的。不同的 “级”和“档”的违法行为适用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对违法行为 的“级”和“档”进行认定,按照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并由同级公平交易部门对其进行督察。

  《试行意见》规定,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档”方面作升降档处罚的,由本级工商局会议研究决定。在“级”方面作升 一级或降一级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须经县(市)、区级工商局会议研究同意,书面报设区市工商局批准,并报省工商局备 案;在“级”方面作升降二级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须经本级工商局会议研究同意,由设区市工商局书面报省工商局批准后 ,方可实施行政处罚。省工商局挂牌督办案件和省工商局组织的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涉及的案件在“级”和“档 ”方面需作升降处罚的,均需书面报省工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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