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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9月1日启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1:17 石狮日报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将于9月1日起启用。

  教育部近日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通知说,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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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在填写新的办学许可证时,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由于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教育部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并完善有关部门的管理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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