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为隐私权“让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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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3: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公民的隐私权得到立法者的充分尊重。在昨天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法规在审议过程中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而作了修改。 昨天表决通过的是修改后的《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在此前该规定的修订草案第十条中,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设定了验证程序,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未满20周岁的,
在审议过程中,有人大常委提出,这一条款不利于有关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也与控制人口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建议对该条款作出修改。 这一意见经反复研究后被采纳,该条款最终被修改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立强说,“这样修改,既保护了大多数人员终止妊娠的隐私权,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该规定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