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女教师裸死案后续:谁该对心脏被毁事件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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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6:42 新京报 | |||||||||||||
本报记者 罗昌平 湖南湘潭报道 引子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去年2月24日裸体死于学校宿舍,随后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三次尸检认定其系正常死亡,家属对此持异议拒绝火化尸体。去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属正常死亡缺乏证据。 一个月前,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欲进行第五次尸检,不料发现黄静心脏等因主要证据失踪,因此终止鉴定。负责保管黄静器官标本的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证实,黄静的器官标本确实被该科的技术员谭国其烧掉了,本报记者对此事展开调查。 4月22日下午,由湘潭市公安局纪委提供的一份《关于对黄静尸体残留生物检材“丢失”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在整个事情过程中,没有发现民警有过错和失职行为。” 此调查报告虽详细描述了湘潭市二医院医生谭国其烧毁黄静心脏等器官标本的经过,但对其相关责任只字未提。 耐人寻味的是,由湘潭市公安局纪委完成的《调查报告》成文于2004年3月27日,也就是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赴湘潭后的第7天,但直到4月22日下午,记者才与黄静家属一道拿到此《调查报告》。 1、医院否认与公安局有委托保存合同 “去年3月,跟黄静死亡有关的器官都送到了我院的病理科,不过我们从未与湘潭市公安局签订过任何委托保存的合同,所以在我们看来这只是一般标本。”2月22日上午11时许,湘潭市二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劲松说。 关于这一点,《调查报告》的叙述是:2003年2月25日,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法医吴建群会同其他法医对黄静尸体进行解剖,提取心脏、一个肾、部分肝、脾、胰、胸腺、肾上腺、大脑、小脑、子宫、游离输卵管、卵巢等尸体组织。 《调查报告》称:“因我局目前尚无病理检验的专业人员、技术及相关设备,将提取的尸体组织送至市二医院病理科做病理检验,病理切片及残留检材用固定液固定存放于二医院病理科。吴建群嘱托病理科妥善保管送检标本。” 在此前的采访中,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某负责人表示,“湘潭市公安局保管器官标本等检物大都委托湘潭市二医院完成,公安局向其支付一定的保存费用。” 但王劲松则告诉记者:“类似这样委托保存的合作二医院与市公安局并不多,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2、医院烧毁大体器官的“理由” 王劲松向记者阐述的第二个核心问题,就是“医院有权每一个月处理一次大体器官样本”。 《调查报告》称:“由于提取的生物检材经过多次切取和检验,已变成肉泥,中山医科大学检验后,没有放回原处,加之所放残留检材的塑料桶不密封,固定液挥发,冬天医院送暖气,加速了固定液的蒸发,几乎干涸,科主任肖圣华因其父患肺癌回家探亲,春节搞卫生,病理科一位因脑部外伤做过3次手术的技术员谭国其同志看见标本干涸,严重变形,已无检验价值,加之最后一次中山医科大学法医检验已近半年,未经请示,将黄静尸体的送检标本送该院锅炉房烧毁。” 4月22日,记者见到了烧毁标本的谭国其,当记者问及烧毁黄静大件器官的依据时,谭国其手捧一本《诊断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版),向记者提供该书第一章的内容———“大体标本应尽量照相存档。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后,大体标本就可处理掉。除已制成示教或陈列的标本外,大体标本不宜长久保留(包括尸检标本)。” 该章节在接下来阐述:“文字资料(包括各种报告的存档部分)、玻片及蜡块均应永远保存。这些材料犹如病人的病例一样,随时可用于复查。” 谭国其承认,他清楚自己所烧毁的是黄静尸体的器官检材,而且烧毁前未向市公安局和医院相关领导请示。 3、医院的行为“是一种过错”? 《调查报告》最后认定:“经调查组和纪委全体同志的认真讨论认为:在整个事情过程中,没有发现民警有过错和失职行为。” 至于湘潭市二医院私自烧毁黄静器官大件标本的行为,《调查报告》并未就其责任做相应说明。 据王劲松介绍,医院对黄静器官所切取的部分蜡块和病理切片仍保存了。 《调查报告》也引述科主任肖圣华的话说:“已提取的蜡块和病理切片完全可以进行多次分析诊断。” 但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在《终止鉴定合同情况说明》提出:“发现原尸体解剖后提取、保存的器官标本已不复存在”,故终止鉴定合同。 “湘潭市二医院的行为肯定存在过错。医学是医学,法律证物是法律证物,这是两码事。就算黄静的器官标本不具有医学价值,但它的法律价值却仍然存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 4、母亲希望为女儿做第五次鉴定 4月23日上午,在黄静生前的临丰学校宿舍———也就是案发现场,黄静母亲黄淑华再次向记者表示,希望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再次为女儿做一次司法鉴定。 记者就此咨询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刑庭范正阳庭长。他表示,法院目前尚未确定由谁来完成第五次司法鉴定。 黄淑华非常担心第五次司法鉴定能否顺利进行。 但按湘潭市公安局纪委的《调查报告》和市二医院王劲松的说法,目前仍有可供多次鉴定的样本。 而今年3月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前来鉴定时,因“缺乏死因鉴定的主要材料(心脏等器官),且保存的尸体已经腐败”,故无法进行鉴定。 对于终止此次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曾参与此次调查的几位专家均婉拒采访。 链接 遗体曾遭强行火化未果 4月22日下午4时许,记者获悉,去年有关部门欲强行将黄静尸体火化未果,随后黄静尸体遭到了破坏。 记者获得的材料是一份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警大队发给湘潭市殡仪馆的《通知》,这份由湘潭市殡仪馆负责人出示的材料,其落款时间是2003年7月15日,内容是:“2003年2月25日,黄静被运往市殡仪馆冷藏。因家属上访,尸体一直未予处理。我队对黄静的死亡事件的调查、侦查工作已基本终结,尸体没有必要保存,根据7月10日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市公安局会议研究决定,请贵馆将黄静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对于黄静尸体曾被要求火化一事,当时黄静的家属并不知情。其他媒体曾报道,此后当地政府部门通知黄静家属要强行火化黄静尸体,不但遭到家属强烈反对,而且遭到教育界人士反对。据黄静的母亲回忆,去年夏天,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某负责人打电话指示湘潭县教育局,要该教育局通知黄淑华在这两天火化黄静尸体,如果家属反对,政法委将采取强行措施对尸体进行火化。 尽管强制火化并未进行下去,但黄静的遗体却发生戏剧性的变化。2003年8月1日,以陈玉川教授为领队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委托,对黄静进行尸检。据陈玉川解剖尸体检查,黄静尸体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败”,因而无法从尸体上确定其死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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