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案成反贪国际合作范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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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8:5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2004年4月16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在首都国际机场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余振东涉嫌参与数额巨大的贪污挪用公款案,将余振东押解回国。对于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有参考价值,对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有深远影响。记者就此案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等若干问题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中美磋商一年多解回余振东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余振东案从2001年10月案发,到今年4月16日余振东被押解回国,中美双方就此案的协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中美双方相关部门的接触及合作事宜的通报和合作意向的达成。 第二阶段是具体的执法谈判。 第三个阶段是押解交接。这一过程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中美相关机构进行了细致的磋商,确保押解交接如期进行。 法律差异成为追外逃贪官主要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员陈正云博士认为,目前世界上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主要是通过引渡。而目前,我国仅与2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其中生效的有19个,与美国政府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这就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打击外逃贪官。 在技术操作层面上,主要有四点制约了我国打击外逃贪官。首先,你如何让对方认定外逃贪官确实有罪?由于各国法律不一,对证据的认定也并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贪污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公职人员,涉及政治庇护、人权等多方面的问题。其次,在刑法实体上各国关于死刑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国外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一般也是搁置不用,而我国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这也影响了我国缉拿贪官归国受审。第三,各国法律有很多程序交织在一起,诉讼时间又很漫长,客观上增加了缉捕外逃贪官归国受审的难度。另外,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卢建平认为,在打击外逃贪官行动中,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 余振东案件丰富了国际合作模式 北京大学的一位学者说,余振东被押解回国,对外逃贪官有一定的威慑力。作为中美双方司法合作的一个成功个案,丰富了国际合作模式。 谈到该案对我国反贪的国际合作有何借鉴意义时,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认为,首先,这个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在打击腐败时,要充分利用我国同其他国家的双边、多边合作协定、条约,并与有关各方探索制定新的双边或多边协作条约。其次,在办案中要尽快与相关国际合作组织取得联系。第三,以余振东案为合作版本,开展此类案件的国际合作。 综合《检察日报》、《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