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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频发挑战法律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10: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2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迄今已一年有余,而已经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配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达几十部之多。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一批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规章的实施,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

  去年底以来,随着川东井喷、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及北京密云踩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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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继发生,有人做出判断,我国进入安全事故频发期。果不其然,重庆氯气泄漏余悸未消,4月20日北京怀柔又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

  一方面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另一方面是接二连三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人们不禁要发问: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法律为何起不到监管的功能?法律的权威何在?

  几乎每一起矿难发生之后,人们都会很自然地猜测,那些只求牟取暴利而全然不管矿工死活的黑心矿主,与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甚至有的领导之间,是不是存在着某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系?但在山西去年8月份发生的三起重大矿难中,至今尚未发现矿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领导之间存在类似的问题。而且,这三个发生事故的煤矿都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合法矿井。但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正规军”违法生产,出了问题,其性质要比“杂牌军”严重得多;矿难背后如果没有“猫腻”,有时反而更让人惊讶而且痛心,也更显示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之极端迫切。《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遇到层层阻力,硬不起来,监督流于形式,从而令人对一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都失去了信心。比如,去年发生的新华社记者采访河南省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而被殴打致伤事件中,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居然冷眼旁观。还有,陕西某电力企业明明知道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却对多次下发的隐患整改指令置若罔闻。对此,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似乎也是奈何不得,久拖未决。这一切都意味着什么?我们相关法律法规中难道没有问责吗?

  有专家认为,我们应该引进问责制中的首责制度建设,以避免由于若干部门交叉而推委责任并延误救援。一般来讲,问责制包括对于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领导(政治)责任的追究。这里,首先要追究的是负有首要责任的部门的责任。

  如果,我们最应该、也最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部门都软弱无力、无计可施或者毫无作为,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应该得到的尊重还能靠谁去维护呢?

  权威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一般为: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是因为没有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去办,安全生产前期工作没有做好,许多安全生产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防患未然”因为侥幸心理总容易成为空话。法律法规的权威为何总要在沾染生命的鲜血后才被认知呢?

  为什么法律不被人敬畏,法律缺乏足够的权威———这的确需要全社会深长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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