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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行暂缓起诉 减少未成年犯“刑事污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5日11: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新近决定,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此举旨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减少未成年犯的“刑事污点”,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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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更多改过的机会。”检察官许永俊说,对未成年犯实行非刑罚化处理是国际社会行刑的趋势,暂缓起诉这种介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中间措施,把起诉与否的“决定权”交给未成年犯本人,可调动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目前,世界上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中国一些基层检察院也正在审查起诉部门试行暂缓起诉制度。

  海淀检察院即将实施的暂缓起诉制度,将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只能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检察机关的检查、单位的管教、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考验期满后,表现好的,不再起诉;否则,再行起诉。许永俊说,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暂缓起诉后,他将在监督下参加一定的社区劳动;在学校学好文化课的同时,校方对他专门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其父母通过亲情的感召力,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当地派出所负责监督其日常生活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等。

  学者认为,在中国现行刑法中,“犯罪”是一个极具道义评价性的概念。法院经过司法裁判对一个公民定罪,意味着国家对一个人打上犯罪的烙印。贴上犯罪的标签,足以使一个人的名誉和前途受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即使行为人后来完全回归社会,这一“刑事污点”也不会随之消失。因此,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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