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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5日12:22 扬子晚报

  随着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国务院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即将出台,交通法再一次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交通法有什么全新的规定?行人违反交通秩序被撞是否白撞?行人乱穿马路如何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区分责任?昨天,记者就交通法与行人、机动车驾驶员以及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关系,采访了南京市交管局有关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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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行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1.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

  “撞了白撞”被否定。交管局专家解释说,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让行。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2.车祸伤亡有了救助基金。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无力为伤者治疗或者善后处理的情况,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

  3.行人闯红灯最高可罚50元。

  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以前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现在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车祸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严格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5.人行横道应当设盲道。

  南京街头还有不少人行道未设盲道,有的路口中间还会出现一些诸如水泥砖之类的障碍物。按照交通法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6.电动车是非机动车。

  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电动车能否上路由各地方自主决定。南京市目前不存在这个问题,电动车仍然可以照常办理上牌。

  对于有车一族:便民优先1.机动车登记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符合道路安全法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并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将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新手也可上高速公路。

  从我国目前的路况、车况和以往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考虑,规定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为120公里比较合适。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以前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目前,该规定已经取消。

  3.遮挡车牌可罚二百元。

  以前,有些自作聪明的司机为了在违章时逃避电子警察的监控,或者是因为公车私用掩人耳目,往往在车牌后系一块红布,遮挡号码。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拖车不得向车主收费。

  交管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违停车辆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但不得拖车。有关人士表示,交通法就此未作具体规定,但他个人理解为,违停车辆拖车不收费,但对于需要救援的故障车,还应该收取费用。

  5.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6.肇事逃逸终生禁开车。

  对肇事逃逸者有了更严厉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7.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目前,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轻微交通事故,如果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容易造成道路拥堵。现在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刻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刻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此举为当事人自行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8.不缴责任险将被罚款。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9.开车好坏将影响责任险费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于交管及相关部门:要求更加严格1.取消车祸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

  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交管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3.“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交通法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的通行作出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4.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指标。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的回避制度。

  5.停车泊位必须有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筹划停车泊位。

  6.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

  对于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检验。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

  最后,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上述规定具体如何实施,有待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加以规定。 陈迪晨 许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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