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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判决生效近7年后农行逾期贷款仍无法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5日23:05 新华网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青岛市鑫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人民币195万元及利息314,665元;提供借款担保的被告青岛市天应实业有限公司对鑫鑫公司的借款在200万元以内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余欠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赔偿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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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可是判决生效近7年后,在被告天应公司明明具有赔付能力的情况下,继承了农行这一债权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仍面临种种阻碍不能依法得到赔付。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26日的民事判决认定,自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与被告青岛市鑫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三次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期限和金额依次为:1995年9月18日至1996年3月18日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1996年2月29日至1996年8月25日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1996年3月12日至1996年9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在承兑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原告,汇票到期日,由原告凭票无条件付款,如被告于到期日之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由原告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为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1996年3月18日,第一笔汇票到期,被告鑫鑫公司仅承付80万元人民币,余款人民币10万元由原告垫付;1996年8月25日、9月12日,其余两笔承兑汇票到期,被告鑫鑫公司未能按协议承付票款,原告为其垫付共计人民币185万元。被告鑫鑫公司拖欠原告票款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判决同时认定,被告青岛市天应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鑫鑫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分别提供了保证担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表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再清晰不过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然而两被告均从没有履行清偿及赔偿责任。1998年,四方区法院以“未执得任何财产”为由终结执行。2000年3月,这一农业银行债权转为“不良资产”,被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03年8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发现天应公司在青岛市南京路有未售商品房,遂向四方区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查封天应公司商品房十三套。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表示,2003年8月29日,在天应公司房产被查封的第十天,四方区法院忽然通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询问解封原因,并质问债权人债权以何担保,法院称没有理由,没有担保。长城公司无奈之下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四方区法院才没有将天应公司房产解封。但是法院此后一直不执行,不评估,不拍卖,也不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定措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此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山东省高院督促四方区法院尽快依法执行,但是四方区法院仍然没有执行。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表示,在四方区法院对山东省高院的督促令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山东省高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并指定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4年1月6日,济宁中院执法人员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法院查封的天应公司的房产情况,意外地发现原来查封的十三套商品房已经被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解封了八套,实际被查封的房产仅余5套。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济宁中院刚开始执行办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竟“神速”地对这一案件决定再审。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认为,这一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已近7年,两被告从未提起上诉,也未提任何异议,真不明白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要再审什么?本案主要债务人鑫鑫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已被依法吊销,案件事实如何查清?只是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履行债权人权利、盘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努力因此确确实实受到了阻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公司承担着盘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不良资产的盘活本来就困难重重,各种利用政策、体制和法律空隙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层出不穷。资产管理公司接管银行不良资产之后,只有依靠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最大限度地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尽可能减少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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