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欠缴养老金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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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08:22 江南都市报 | |||||||||
“华夏证券”与原下属公司职工争议案引起各方关注 近期,华夏证券公司江西业务部与原下属公司职工郭丽新,为欠缴养老金应由谁支付一事先后诉至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湖区法院,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投诉:三年未缴养老金
1994年9月,郭丽新在华夏证券江西业务部的下属单位———江西华夏实业公司工作。在岗时间共计39个月,“华夏实业”一直未为郭丽新办理养老保险。 2003年,郭丽新被南昌市社保处告知养老保险中断三年。随后,她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由“华夏证券”补缴 2003年12月,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华夏证券”提出,郭丽新早就知道“华夏实业”未给其办理社保手续,却一直拖到现在才起诉,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时效60天”的规定,故她的申请已属无效。 但仲裁庭否定了“华夏证券”的理由,并作出裁决:“华夏证券”按比例给郭丽新补缴共20543.66元养老金。 法院一审:职工申请无效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华夏证券”立即向东湖区法院起诉。今年4月,东湖区法院在采纳了“华夏证券”“已过申请时效”的辩护理由后,作出了撤销裁决书的判决。 劳动部门:此类争议较多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劳动者在其岗位上履行了劳动义务,理应享受单位为其缴纳养老金的义务。这个权利不应受申请时效的限制。目前,有关这方面的争议案比较多,一些用人单位也频频使用“超诉讼时效”这一理由,拒绝为职工补缴养老金。这种现象已引起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视。文/记者桑志罩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