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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1:44 人民网

  作者:邵道生

  《条例》刚颁布不久,国务院就以“非常的方式”坚决而又果断地处理了三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石油集团总经理职务的请求,紧接着,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分别引咎辞去县长、市长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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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一些乐观人士指出,在中国,“问责风暴”即将被“拉开大幕”。

  我从来都不会低估我们社会掀起“风暴”的能力,而我所担心的是“问责”这类“风暴”的持久性,即它能不能永久地发挥作用。

  我的这一担心是不是多余?并非。譬如,就以“非典”来说,为什么我们能取得伟大的胜利?原因实在太多了,但其中有一条是谁都否定不了的,这就是最高领导人在“4·20”这一天启动了“问责制”,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被免职,在之后又刮起了一场“问责风暴”,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应该说非典时期所刮的“问责风暴”是相当可以的了,它亦的确是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重要原因,包括笔者在內的文人也被这场“问责风暴”狠狠地激动了一番……但是,非典疫情结束了,我们社会的“问责风暴”似乎也就结束了,我们并没有将这一重要治理社会、治理官员的“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推广”到其它领域,所以,以后的中国,爆炸照样在一个个地发,大桥照样在一座座地塌,大船照样在一条条地沉,大火照样在一把把地烧,重大事故照样频频发生,三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不过是众多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一个缩影。

  说这么多想说明什么?我无非是想说,我们的社会在处理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时,尤其爱好“政治运动性的方式”,动不动就是来一场“风暴”(或称“专项斗争”)。非典危机期间的“问责制”究其实质,还是属于“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还是属于“人治式的问责”。这种“问责”的特点是:根据最高领导人“批示”的内容进行“问责”,领导说重了就重处,说轻了就轻处,不说就不处,具有“刮风性”,谁撞到“枪口”上(被领导人“批示”了)谁就活该倒霉,过了最高领导人批示的这阵风,一切就会恢复原样,不管事的照样不管事,不负责任的照样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照样还是官僚主义……所以,过去的这类“问责”,归根到底是在“人(领导人)”,而不在“制(制度)”。

  正因为过去的“问责”是在“人”而不是在“制”,所以,每当重大事故发生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尽量把事故的处理做给“人”看,而不是做给“制度”看,做给社会看,做给广大人民看。譬如,只要一被《焦点访谈》曝了光,点了名,地方要员的神经中枢立即像触了电似的“高度亢奋”、“高度重视”了起来,又是“紧急动员”,又是成立“联合调查组”,又是连夜彻办……为什么这么做?说穿了,就是因为《焦点访谈》的“后台”特别硬,就是因为中国的最高领导人经常“关注”它,作为被点名的地方领导人能“慢待”吗?!自己头上的乌纱帽还要不要?于是一招接着一招全都做给“人”看,惟独没有的是地方领导人的反思:即我这个地方这么严重的问题为什么千里迢迢的《焦点访谈》能发觉,而我这个地方父母官却是如此“麻痹大意”?我们地方主管职能部门又跑到哪儿去了呢?!我们的一些主管领导又是干什么吃的?!更使人“反胃”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中,老百姓明明是官员失责、渎职的最大受害者,心身本来就已经痛苦不堪了,还要在电视上让他们“衷心感谢”地方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让他们“充分表达”对地方领导人的“感激之情”,看不出老百姓对事故的发生哪怕是有一点不满的表现,看不到受害老百姓哪怕是“问”一点有关地方领导人的“责”的意思,“坏事”完全当作“好事”来办。

  中国社会的“官本位”思想实在是太严重了,太根深蒂固了,当官的逻辑是:我的官帽是上级领导人给的,所以我只对领导人负责,他让我查处就查处,他让我不查处就不查处,出了什么重大事故的,就等候上级指示及处理的“精神”,什么“问责”不“问责”的,对社会对老百姓,简简单单用“集体负责”或者“付一点学费”就打发了,更多的心思是怎样对付上级领导,怎样将“坏事”变成“好事”,怎样走上级的门子去摆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坏影响”。

  中国官场的效率为什么那样低?中国社会的事故为什么那样多?中国官场的官僚主义为什么那样严重?中国社会的“官本位”为什么那样严重?当今官场的风气为什么那么坏?当今社会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贪官边发迹边提升?为什么在中国官场中有那么多的“太平官”、“逍遥官”?……原因自然很复杂,但其中有一点是肯定的,都与这个“问责制”有关。看一看现实的社会:中国的官场没有“责任问责”的习惯,中国的官员没有“责任问责”的心理准备,中国的社会没有“责任问责”的氛围,包括文人在内的老百姓没有“责任问责”的勇气,所以,我还是认为,在中国社会刮一场“应时性的问责风暴”还是相当容易的,然而将它作为一种“永久性制度”进行实施,却是一件有相当的难度的事,这不仅仅是因为中国官场具有“顽固的惯性”,也不仅仅是中国官员具有“强大的惰性”,还是因为在这个“问责制”中肯定有一个“利益的重新调整问题”,而在“利益的重新调整问题”中最最难的是“官场中官员的利益调整”,所以,实施“问责制”的阻力(尤其是来自官场的阻力)是不能小视的,切不能盲目乐观啊!

  这样说,是不是对社会实施的“问责制”太缺乏信心了?非也。对此,我想说以下这一思想:我从来都不怀疑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实施“问责制”的决心,而且对中央有条不紊地实施“问责制”的做法是深表赞同的。《条例》中的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对三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中共中央最近批准实施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的确是向各级地方政府发出了一个明确信息:中央在这个“问责制”问题上是要“动真格”的了,它决不是一种让人看的装饰品,温总理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也决不是用来吓唬人的,所以地方各级领导不能将“问责制”作为一种应景性的权宜之策来对付,它并不仅仅针对“安全领域”,必须要将它作为一种“制度”贯彻、落实到为政者为政的所有领域中去,要对那些不负责、不尽职的官员,对那些滥用责、误用职的官员,对那些失了责、渎了职的官员,都得实施“问责制”,都得依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让我们政府的官员变得更加清明、廉洁和高效。

  最后还想说一句的是: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实施中央《条例》的本身也存在一个“问责”问题,是全心全意、不打折扣地执行呢?还是半心半意、虚情假意地执行呢?或是压根儿在顶着牛不办呢?人们都在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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