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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息吹拂》警示云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2:1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是和平常没有什么区别的一天,但对于云南著名作家汤世杰来说,却是不平静的一天。因为就在一个月前,他为之奔走忙碌达4年之久的维护著作权的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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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下半年,汤世杰在新知图书城看到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发行的罗尘编译的《消失的地平线》,发现此书大量抄袭、剽窃了他当时刚刚出版的《灵息吹拂——香格里拉从虚拟到现实》。《灵息吹拂》是汤世杰历时两年,十多次亲往迪庆,经过细致深入的采访调研,综合大量史料书籍创作完成,于当年4月出版。为此,汤世杰委托云南版权事务所与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进行多次交涉,主张其权利,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在交涉期间,该书还多次重印,总发行量达13000余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也一直在各地销售此书。基于此种情形,汤世杰于2003年11月将陕西师范大学、昆明新知图书城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记者采访了该案代理人周文曙、吴诚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诉讼的过程。“此类一次性抄袭2万多字的作品侵权案件在云南发生的不是很多,而能够坚持诉讼也不多。同时罗尘的抄袭手段高级,如改写、压缩、删节、截取等各种手段,非专业人士一般都很难判断出。”吴诚说,法院开庭当天,由于双方据理力争,没有达成共识。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要送这两本书到权威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当时双方都接受了,但为找哪家权威机构鉴定却争执不下。一直拖至今年的3月初,陕西师范大学考虑到鉴定结果会对其不利,而且鉴定将会使其承担大笔的费用,才主动承认了《消失的地平线》一定范围内侵犯了《灵息吹拂》的著作权,表示不出版印刷《消失的地平线》,赔付一定金额并向汤世杰老师致信道歉,希望汤世杰撤回对其诉讼。“当时考虑他们提出的和解条件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近,而且汤世杰也认为出版社主动承认错误,讨回了公道,也决定不再追究。于是我们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讼得到批准,案子结果达成和解。”

  不过,吴诚律师也强调了一点,关于这件案件的最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罗尘,他们还保留了对其的诉讼权利。他告诉记者,罗尘并不是作者的原名,而作者的真实姓名,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也不知道。只知他专门从事此项活动,专找那些版权不是很明确的外国有名作品,再收集其他作家的书进行改译出版,然后就消失掉。几个月就如法炮制一次。而现在大家都不知他的下落。

  虽然,这一侵权案件随着诉讼和解而告一段落,但它给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云南省提出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在云南这片拥有丰富民族文化资源的土地上,如何保护这些灿烂文化的少数民族原创者的合法权益?《灵息吹拂》作者汤世杰:

  我为《灵息吹拂》付出了很多心血。

  1993年我去中甸,后来结识了香格里拉最初的发现者孙炯。怀着对香格里拉的向往好奇,1997年和孙炯以及一大批云南的学者专家参加了云南省政府组织的“云南省迪庆香格里拉旅游开发工程课题组”的一系列活动。我们采访了云南藏区的公务员、农民、牧民、僧侣等共350余人,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还配合课题组写了一些文章,记录下一些感受。1998年我开始动笔创作,到1999年春节时就已经完成了初稿,4月份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了。而就在下半年,我突然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在书店看到一本书(即由罗尘编译的《消失的地平线》),很多内容与《灵息吹拂》很相似……

  今年3月初,在律师的帮助下,我和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达成和解,他们承认了罗尘的《消失的地平线》在一定范围内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并保证以后不再印刷出版,同时还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书面致歉。这些赔偿与我4年的奔波根本不成正比,但它的意义很大,至少是对侵权行为的一个惩戒,同时也表明我的维权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战果”。

  但我还想说,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云南省来说是个很重要的课题。现在我们省正在大力开发建设文化大省,而文化建设要立足于丰富的云南本身得天独厚的民族文化资源。云南的民族文化属于边疆文化,在我们本身处弱势的情况下,尤其要加强民族文化产权的保护,这样云南的很多“原生态”文化资源才能不被肆意滥用。而作为一个文化人,不能光知道埋头搞创作,让别人轻易地把你的创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云南的文化人自己要站出来,拿起法律这个利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像汤世杰那样坚持维权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文曙:

  像汤世杰那样坚持诉讼来维权的作家不多,所以《灵息吹拂》侵权案在知识产权维护上很有代表性,特别对于云南。

  《灵息吹拂》案最后以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承认错误后得以了结,但案子本身引发了很多反思:

  1.目前,中国对知识产权还不够重视。不仅仅是知识产权,好像所有的法律都离生活很远,很多人都没有意识要来保护版权,而这同时也会造成无意识侵犯别人的权利。

  2.应加快知识产权上的立法步伐,以及加强执法的力度。这方面,我国与国际差距很大。立法大多是粗线条,这就让法院面对此类事件时往往产生“法律尴尬”。法制的完善有利于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正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会让人产生“知识不值钱”的想法,而这更会导致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中国有许多本土文化,云南许多原生态的民族文化,越来越受到外界的、国际上的青睐。另一方面,如果被侵权了,那么创作者的辛苦就轻易地被人抹煞了。比如《云南映象》的许多创作都属于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保护,别人就可以将其中的舞蹈、动作、舞美等稍做加工,又变成了《XX映象》拿去到处赚钱招摇。

  4.对创作者本身而言,也是要学会自我保护,如果你的作品创作出来了,就该去版权局登记;如果你发现自己的作品遭到侵犯,就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诚:

  接手《灵息吹拂》侵权案后,我们开始寻找相关证据。比如,找来《消失的地平线》在调解期(间)2次再版(重印发行)的版本。通过与原版本发行时间上的对照,来证明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是明知故犯;通过省政府、省作家协会来证明汤世杰的身份,表明他曾经参加了1997年云南开发建设香格里拉的课题,《灵息吹拂》是作家通过实地考察、采访、创作出来。为本案我们共收集了19(23)份证据。

  从这案子来看,它的社会意义大于案件本身结果。它通过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告诉了大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路子。另外不管是个人、法院、律师都能从中得到很多的司法实践经验,有利于日后展开工作。同时也可提升社会观念,一般大家都认为别人的有形财产不应该侵犯,但很多人都会忽略别人的无形财产权——知识。通过本案让大家都来尊重劳动的价值。

  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云南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刘水云:

  《灵息吹拂》维权案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结果,我是挺高兴的。

  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性。首先,作者的著作权在遭到侵犯后,诉诸法律获得了权利。《灵息吹拂》是汤世杰在云南迪庆经过多年调查,吸收了大量的民族文化精华,融入作者的思想和思考而写成的,毫无疑问是汤世杰的个人著作。其次,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的《消失的地平线》的作者罗尘抄袭情节特别地恶劣,他不仅随意地侵犯了汤世杰的著作权,还侵犯了英国的詹姆斯·希尔顿《失去的地平线》的中国版权,随便地把这部小说放入书中。另外,还在于它对于我们云南许多作家如何来维护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历来文化人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是很到位,自己的作品遭到侵权后,也不会理直气壮地来维护;如果维护,好多作家也只是要求著作权中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而对经济权利,像赔偿,就不是很重视。

  云南有很多立足民族民间文化创作的优秀作品,而它们往往成为被抄袭借用的对象。

  民族民间文化丰富的优势体现在哪呢?这与烟草很相似,云南烟草为什么那么有名,它的“最初车间”在农民的烟田里,烟田里烟草品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烟的质量。拿现在让世界惊叹的《云南映象》举个例子,因为它是来自于民间的原生态舞蹈,正是他们构筑了高品位的《云南映象》。《云南映象》是独一无二的,但类似的作品是可以层出不穷的。

  云南正在发展文化产业,如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合法权益,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国务院今年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订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而出台法律的核心是如何保护并让民族民间文化“活”起来,产生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比如采风,你要先征得当地居民和政府的同意,而且你采风创作后,将根据你所得的收益,付给当地人适当的费用。还有一点要特别强调的,就是要尊重当地的民族情感,不能随意地篡改和扭曲民族文化,因为这些都是当地居民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原生态的东西,文化工作者都要报着善良而非猎奇的心理面对民族文化。这种“非开放式的开发”(现在很多少数民族文化是全开放的)才能让当地人有信心和能力来保护自己的文化,文化资源也能够在保护中“火”起来,1859年林肯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有一句精彩讲演:“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当然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不像《灵息吹拂》案那样,它针对的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的少数民族,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无形中给保护增加了难度。这不仅需要我们相关的部门,媒体的大力宣传,而且当地政府也要重视起来,首先要做好整理本地区的民族文化资源工作,另外,也要通过当地的文化集会、工作站、群艺馆的力量来宣传知识产权。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在WTO国际环境下,民族民间文化如何走向世界?只有走“国际化的”路子,即以国际的眼光来审视本土文化,当然不是要让自己“不土不洋”,而是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艺术家创作的要求。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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