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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13类土地及矿产资源许可事项“验明正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4:18 新华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4月25日发出紧急通知,将13类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审批、登记行为正式确定为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同时规定,“征用土地审批”等四个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

  福建省涉及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审批、登记行为的13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农用地开发审批;国有土地使用 权划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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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具体建 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勘查许可证审批;采矿许可证审批;变更矿区范围审批;压覆重要 矿床审批;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通知首次明确阐述了“行政许可”与普通“民事行为”的区别: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物的管理行为, 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根据上述对“行政许可”的定性,通知明确规定以下4个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土地登 记发证”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此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农用地转 用审批、征用土地审批属于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审批,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 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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