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游览区和生活区须分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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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6:10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4月26日电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明确:旅游景区实行游览区和生活区相分离的原则。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旅 游景区风貌的项目。 这是继喀纳斯景区将游览区与生活区分离,30公里外建设嘉登峪接待站,以及天池风景区实施生活功能区下撤计划 之后,自治区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立对旅游资源的保
自治区旅游局局长乃依木·亚森说,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将游览区和生活区分离,有助于提高对旅游资源的保 护水平。 有关人士解释,旅游景区的游览区和生活区分离没有具体的距离量化指标,只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不影响核心区经营等三个原则即可。 新修订的《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作者:刘杉 稿件来源:新疆经济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