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任香港特首不普选 特首选举应与发展相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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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1:14 北京娱乐信报 | |||||||||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后闭幕。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一、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 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特首选举应与发展相协调 会议认为,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是中央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随着香港的发展和进步,经过香港特区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不断向前发展,最终达至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审议充分考虑各方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征询了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 普选条件目前尚不具备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前所未有的。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由第一届的20名增加到第二届的24名,今年9月产生的第三届将达30名。香港实行民主选举历史不长,香港回归以来,立法会中分区直选议员的数量已有相当幅度的增加,在达到分区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占一半的格局后,对香港社会整体运作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影响尚有待实践检验。加之目前香港社会各界对于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在此情况下,实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条件还不具备。 特区政府欢迎人大决定 香港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决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董建华发表谈话指出,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项决定正式启动了香港基本法附件的修改机制。他还呼吁香港各政治团体、社会各界冷静、理性,本着求同存异、同心协力的精神,摒除成见,共同为香港的政制发展寻求共识。综合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