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出台患儿救助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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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1: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阜阳市了解到,《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4月25日已经正式发布,并从即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旨在切实维护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 办法规定,阜阳将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综合症或因并发症死亡的受害婴儿及其家庭进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害婴儿的救助
哪些可获救助 《办法》规定,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受害婴儿家庭在本市购买劣质奶粉的有关证明材料;(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受害婴儿食用劣质奶粉质量检验报告单;(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以及医药费、治疗费凭证;(四)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所致营养不良综合症治疗专家组出具的鉴定结论。 如何获得救助 对符合规定的受害婴儿,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发放给已死亡受害婴儿家庭的慰问金,由民政部门直接送给受害婴儿近亲属。受害婴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治疗医院。因销售劣质奶粉造成食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通过司法途径对劣质奶粉销售者、生产者进行索赔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派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对劣质奶粉案件的查处实行综合执法,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当积极为受害婴儿维权收集证据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做好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救治工作。对受害婴儿拒绝救治的,依法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靳生) (来源:江淮晨报) 相关专题: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害死婴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