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败诉支付10万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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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3:16 新京报 | |||||||||
法院认定其未侵犯摄影师著作权但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孙于泳)昨日,朝阳法院对“中国人体写真第一人”汤加丽与摄影师张旭龙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汤加丽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张旭龙道歉,并向张支付报酬10万元。
汤加丽人体写真的摄影师张旭龙诉称,2002年9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出版,该书所收录的144幅照片中有136幅为他拍摄,但版权页却署名“汤加丽著”。且其中39幅照片遭改动,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于是,张旭龙将汤加丽告到朝阳法院。 汤加丽称,自己在征得张旭龙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摄影作品并进行改动,作为该书汇编人,她依法享有署名权。同时她承认应向张旭龙支付报酬,但认为张索要的报酬数额过高。 法院认定《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为汇编作品,汤加丽的署名并无不当。但汇编人不得未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对原作品进行修改。所以汤加丽侵犯了张旭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就此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报酬。(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