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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停车费计时单位照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3:35 新京报

  5月1日起北京机动车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新规定未调整收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何春中)从5月1日起,北京机动车收费实行按半小时为计时单位的规定。

  4类停车费计时单位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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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改委物价监督检查处处长王岩解释,长期包租收费是按月、按年收取停车费,远郊区县游览参观点停车收费是采取计次不计时方式收取停车费,均不属于此次调整范畴。

  居住小区露天停车场由于其使用性质的特点,收费目前采用以2个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同时采取进门计时出门收费方式管理的居住小区按第一个小时免费的规定,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无意义。

  露天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目前采用以2个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分地区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由于夜间时段为21:00至次日早7:00,主要停放需求为过夜车辆,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无意义。

  正常优惠可继续实行

  王岩表示,部分商业单位以促销为目的实行的免收停车费属正常优惠手段,可继续实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现行收费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在不高于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采取降价优惠措施。

  “‘停车费实际上是涨价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王岩说,“但露天停车场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企业无权自行调整。”

  新规定不需价格听证

  王岩透露,北京此次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的调整,只是将计时单位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半小时,减少了用户的支出,不涉及收费标准的调整,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不需举行价格听证会。

  新规定是根据社会关于停车不足半小时仍按1小时收费不合理的反映所制定的。(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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