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楼“自杀”者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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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4: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西安市公安局于近日向下属单位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对攀爬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通知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攀爬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要挟他人。这种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通知要求,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
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