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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撤销”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5:13 新京报

  辽宁地方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避免近4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本报讯据《沈阳今报》报道由于辽宁兴城红崖子粮库职工在个人经营中负债,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粮库负连带责任。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粮库的财产低价评估抵债。面对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兴城市人大对事件重新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执法行为,避免了价值近4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据称此举是继安徽省合肥市人大首次行使特定调查监督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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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的案例。

  1997年,红崖子粮库收到了兴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粮库职工张洪泉如数偿还马永清等三人的债务,粮库承担连带责任。时任粮库主任陆德祥回忆说,张洪泉的确是粮库职工,曾经承包过一个粮油经销点,但由于经营不善,粮库很快就中止了承包合同。他的欠款是在中止合同后发生的,本来是与粮库没有关系的,而且原告方也不能提供欠据、收据等有效证据。但在判决生效后,张洪泉不能偿还债务,马永清等人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该粮库的140吨玉米。粮库后多次提出申诉、上诉,1998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0年4月,兴城市人民法院又将红崖子粮库的自建平房和周边的土地作为继续执行的标的物,于2002年11月将该案的资产评估委托给葫芦岛市鸿翔会计师事务所。并根据该事务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书,判决标的物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红崖子粮库认为,法院的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在向兴城市粮食局请示后,向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就此案件于2003年7月成立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介入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进行该案土地和房屋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参评人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评估的结果无效;权威部门对该土地进行再次评估,其价值应在4万元左右,前期执行的玉米每吨723元的价格也远远低于市价,其价格应在每吨970元左右。之后兴城市人民法院立刻对此案按程序进行了重新调查审理,并于2003年7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此后,在兴城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兴城市人民法院向人大报告:法院已将房屋和土地已经交回粮库,100吨玉米重新进行核价,对两名副院长进行通报批评,两名执行的法官也分别给予记过和通报批评。相关评论见A02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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