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杀维护利益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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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5:13 新京报 | |||||||||
西安公安局发出通知 本报讯据《华商报》报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攀爬公共设施,以自杀相威胁来维护个人利益。即日起,这种妨碍公共利益的过激行为将根据违法情节受到西安警方的严惩。这是记者前日从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得的消息。
西安市公安局于近日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要挟他人,这种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