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楼“自杀”行不通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5:54 北京青年报 | |||||||||
陕西 本报讯 今后用爬高楼扬言自杀的办法来要挟他人在西安市行不通了。 公安部门认为这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西安市公安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或要挟他人。这种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此类行为,《通知》要求,除及时实施营救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确系精神病患者或智障人员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之所以出台该《通知》,是因为自从去年以来,这种事情在西安多次发生,在客观上造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但就该通知的具体操作,新闻办表示暂时不接受媒体采访。 专家认为处罚必要但无需出台通知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一位专家认为,“用爬高楼扬言自杀的办法来要挟他人,客观上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有些人还有骗警嫌疑,对他们实施处罚完全有必要,直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行了,没必要单独就‘跳楼威胁’出台个什么通知,这容易把执法者自己套进去。例如,怎样界定他是要挟他人还是确实想不开,要自杀?从高楼跳下受伤者,是否处以罚金?” 一些市民认为,许多要跳楼跳塔的人被劝下来后,还要向警察交罚金,还可能被拘留,“这《通知》有点不近人情”。1 作者:李湘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