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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的“点子”不该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5: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今年3月底,沈阳市“清文化节”组委会面向市民公开征集“金点子”活动,该市市委副书记刘迎初的“满族同胞寻根游”入选,并以个人名义在该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4月9日,“清文化节”组委会举行刘迎初的“金点子”专场拍卖会,作品以100万元的价格拍出,后刘迎初在现场将100万元转赠给组委会。

  刘迎初现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分管宣传、文化工作,跟该市所开展的活动是有直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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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和责任关系的。那么,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点子”,应属于“文化节”本身的具体规划或措施,这样的“活动创意”及其过程,无论从思维方向还是时间精力上看,都与其自身分管的工作无法割裂。因此可以说,刘副书记的“满族同胞寻根游”创意权属,更偏重于“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其中的“第二款”即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显然,刘副书记的作品,其实就是他分管文化宣传工作必须为“文化节”应该考虑的一种最佳实施方案,这也正是“为完成法人单位(沈阳市委)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即职务作品。所以,刘副书记的“点子”与其说是工作以外的“自我创意”,倒不如说是具体的文化活动方案。那么,尽管专家认定这样的方案具有较为理想的经济价值,那也是作为分管领导的分内职责。

  倘若认定刘副书记的“点子”为职务作品,则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至少目前他还没有权利在未经单位(沈阳市委)同意的情况下,而以个人名义公开拍卖,更不能将拍卖的收入视为个人所得。即使刘副书记当场将全部收入转赠给组委会,但赠与行为却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因而收入账理应算在刘副书记的私人身上。尽管这带有象征和示范意义,用心可嘉,但其形式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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