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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7:16 扬子晚报

  本报讯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尊重民营经济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运用司法手段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同等待遇的有效实现。

  据了解,省法院在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十分具体。在民事方面,要求对少数民营经济主体所有者基于特定历史背景在创业初期将民营经济主体挂靠在国有或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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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名下而引发的产权归属纠纷,要综合考虑原始投资来源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方的投入和贡献,公平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依法公正审理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参与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参股国有或集体经济主体以及民营经济主体自身改制引发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认定国有经济主体与民营经济主体签订的改制合同的效力,除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外,不认定改制合同无效。对我省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经济主体的涉讼民事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娄银生 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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