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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而蒙屈在上升 “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8:45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本刊记者/韩福东

  辩护成功的律师因伪证罪而蒙受冤屈的数目在上升,愿意为刑事案件作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据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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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

  王万雄又重新回到了湖北省潜江市楚天律师事务所,他已经有两年多没有从事律师工作了。自从2000年12月22日,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向潜江市政法委发出“查处王万雄”的检察建议后,《刑法》第306条,就像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让他在罪与非罪之间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出口。一直到2004年的3月17日,湖北省高院的判决才将他的名誉恢复清白。

  因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万雄于200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02年元旦,潜江市法院一审判决王万雄无罪,这使他得以暂时跨出看守所的大门。但潜江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又向上级法院(汉江市中院)提起抗诉。4月10日,王万雄再次被收监,两天后他接到汉江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狱中的王万雄开始写申诉材料,湖北省律协也为他的案子奔走,最终湖北省高院的提审判决又回到了原点,和一审一样宣告王万雄“无罪”。

  “《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不合理,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王万雄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最终导致了他的冤狱。

  王万雄所说的《刑法》第306条有如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所规定的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通常人们将之笼统称为“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是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加上去的。之后,这一规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持久争议。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本次人大会议期间,代表们已经提交了修改《律师法》的议案,并被人大常委会列入本届人大的修法规划,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刑法》中“律师伪证罪”的条款有望被取消。

  律师的刑事辩护风险

  1998年4月29日,潜江市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亮很快被逮捕。1998年10月,王万雄接受委托担任陈亮的辩护人。在会见嫌犯的过程中,陈亮称案发时他在朋友钟新涛的宿舍玩,没有作案时间,而王万雄在查阅相关材料时,未见到侦察机关调查钟新涛的证言,于是他租车来到钟新涛处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根据潜江市检察院的指控,在钟新涛处,王万雄询问钟新涛:1998年4月29日晚,陈亮是否去过你宿舍?钟新涛回答:没去过。王万雄反复让钟新涛想,并说:陈亮说去过你那里。钟新涛即回答:好像去过。王万雄便要钟新涛出庭作证。1999年1月12日下午,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时,钟新涛出庭作证,表示案发时陈亮与其在一起。后在公诉人的询问下,钟新涛承认作了伪证。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王万雄“引诱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而作为律师的王万雄,在寻求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的过程中,就这样陷入“引诱”的陷阱。

  和王万雄相类似,黑龙江省天泰律所昆明分所律师王一冰也因涉嫌伪证罪,于1997年12月被逮捕,两年后被二审法院宣布无罪,得以出狱,该律师竟因此愤而出家。因涉嫌伪证罪而被提起公诉,最后却被无罪释放的律师并不止王万雄和王一冰两人,据安徽省律协秘书长倪永生介绍,近两年安徽省共发生三起律师涉嫌伪证罪,其中就有两起终审宣判无罪。另一起案件二审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目前该律师还在申诉。

  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1997年刑法修改后,律师的刑事辩护风险提高了。”有“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北京京都律所律师田文昌对本刊说。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1997年3月14日,这部法律经过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很多律师表示欢迎,因为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等一系列规定与通行的国际标准达成了接轨。

  但接下来的刑事辩护现实,却与律师们的期望形成反差。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的律师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到刑法修订后的1997、1998年,每年达到70多起。而这其中,涉及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

  因该罪被提起公诉的有山西律师赵大勇(1997年9月),曾为成克杰、李纪周辩护的北京知名律师张建中(2003年12月9日)等。

  随着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被追究伪证罪,愿意为刑事案件作辩护的律师也越来越少。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中称,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另据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

  以“刑辩责任豁免权”抵御职业报复?

  法律界不少人认为《刑法》306条的制定过程明显存有长官意志的痕迹。

  据《北京青年报》2001年5月22日报道,1996年11月22日,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刑法》修订大型座谈会。在讨论306条时,司法部代表就谈到该条款有歧视律师业的问题。当时主持会议的一位领导就问,难道律师不作伪证就不能从事辩护?难道律师作伪证就可以不受惩戒?那位司法部的代表无言以对。这位领导说,没话说了吧,写上。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但现实中,很少有司法人员因触犯此条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各种场合多次呼吁废除刑法第306条。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他认为,既然刑法第307条已经有了对作伪证的定罪量刑规定,再在306条单独对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作出规定,其实是一种歧视性立法。并且306条规定的“引诱”等妨害作证行为,比较模糊,也远不如307条规定的“暴力”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行为严重。

  包括王万雄案在内的证人并没有因作伪证而被定罪,但相关的律师却被判刑。陈瑞华表示,伪证罪是一种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在作伪证的证人没有被法院定罪的前提下,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律师故意制造或毁灭证据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但律师作为以维护其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目的职业,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应该享有豁免权,也就是,不管他是“引导”还是“引诱”证人作了伪证,承担责任的只应是作伪证的证人。

  “我接触过一些案例,可以说,一些律师之所以被追究伪证罪,是因为他们辩护成功,公诉机关为此进行职业报复。”陈瑞华说。

  据了解,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政府已经在该文件上签字。因此很多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该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

  全国律协也曾多次就刑法306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据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介绍,取消“律师伪证罪”仅有《律师法》的修改还不够,如果《刑法》第306条不删除或修改,这个罪名就是存在的。目前法律界要求修法的呼声强烈,取消《刑法》第306条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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