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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闯红灯可罚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10:22 浙江日报

  (本报记者朱海兵通讯员张红鸣)

  《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实施,但记者对杭州街头一些行人的随机调查发现,不少人对法律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甚至不清楚自己走路该遵守的“规矩”和所享有的权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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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闯红灯可罚50元

  记者今天在杭城几个行人及非机动车违章较为严重的路口查访时发现,许多行人面对红灯依然照闯不误,各种违章行为随处可见,浑然不知自己可能在“五一”后为此付出是现在10倍的代价。

  新法对行人如何走路定下了不少“规矩”: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5月1日起,行人若不遵守“规矩”,得小心自己可能付出的代价: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而目前为处以5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撞了白撞”被摒弃

  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

  新法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新法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自我保护仍是根本

  如今,交通事故已成为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威胁之一。但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辆与行人相撞这类事故高发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行人遵守交通法规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资格的过程中,掌握交通法规是必备条件,行车中也有交通警察时时监督;相比之下,作为普通行人,交通法规教育几乎是空白,一些人在乱穿马路的时候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违反交通法规,这就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指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交通安全,然而,法律的关心不能等同于“安全”,安全的实现要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条各款。退一步讲,行人要是乱穿马路遭遇不测,即便是机动车驾驶员把全部的责任担起来,而且赔上多少万元,可是对于一个消失的生命来说,又有多大意义呢?

  当你心怀“反正你不敢撞我”的念头乱穿马路的时候,有没有想到你的行为有没有违法?会造成什么后果?在这里,需要忠告每一位行人的是:为了安全,最根本的还是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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