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香港200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等问题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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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11:01 法制日报 | |||||||||
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本网北京4月26日讯(记者李新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后,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会议还决定,在不违反上述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会议认为,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是中央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随着香港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地向前发展,最终达至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在完成会议的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这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发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