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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断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11:01 法制日报

  本期撰稿人杨悦新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致婴儿患病甚至死亡的事件一经披露,便引来全国上至总理下至百姓的悲愤声讨。丧尽天良的不法商人自然是人们的众矢之的,而遵照总理的指示,连夜奔赴“受灾”一线的专项调查组却认定,阜阳地区执法机关“不敏感”也是导致这一悲剧的重要原因。“不敏感”,虽然用词含蓄,但却隐含了“阜阳执法机关难辞其咎”的结论(这也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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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在笔者看来,“不敏感”还隐喻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含义。阜阳地区执法机关的“不敏感”看上去是特例,而实际上是否也反映了我国整个行政执法领域的普遍性问题?

  早在去年,阜阳市就对劣质奶粉展开过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全市189户劣质奶粉经销商被工商局立案。随后,工商局和卫生局又联合下发了奶粉产品消费警示公告,并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了33种劣质奶粉的“黑名单”。但不久依旧是在阜阳,在市场上这份黑名单上的劣质奶粉仍然随处可见。这也就是说,阜阳地区执法机关对劣质奶粉并非是无所作为,而问题出在他们放任了执法的效果:该管的我会管,但管得住管不住可就不是我的责任了。

  殊不知,这种不负责的管,其后果要比“不管”还要糟糕,因为管而无效会无形中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令不法商人更加肆无忌惮。

  如果抛开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如故意放任、纵容或包庇不法商人,仅就执法的客观条件而言,如果行政执法对这一问题不能有效“管住”怎么办?我们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有所为,但却不能要求其“毕其功于一役”,在行政执法这一环节里解决掉所有的问题,而事实上这也不可能做到。

  行政执法的手段很多,有日常的行政检查,也有有着严格程序要求的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的这些手段可以收到制止的效果,但是对于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仅靠行政执法手段是难以达到惩治的目的的,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这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而目前问题恰恰就出现在,类似的劣质奶粉案件没能及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只是遗憾地看到189户劣质奶粉经销商被工商局立案后而不了了之,而没有看到这些黑心商人及时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之所以存在大量类似劣质奶粉招摇过市的现象,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出现了“断带”,本应进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判的案件却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一罚了之或不了了之,直至酿成大祸。

  我国刑法设专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给予了详细规定,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到走私罪,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都有涉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使刑法的这些条文更具操作性。可是,司法介入最终使不法分子绳之于法的前提,常常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掌握犯罪事实,而移送司法机关,即使是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也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如提供线索等。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或提供线索,那么仅靠司法机关主动出击的打击力度将很有限,毕竟大量的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完成的,较司法机关而言,他们最先获得第一手的违法犯罪信息。

  在众多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对如何移送、不移送的后果等却没有规定,所以就常常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这样,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断带就逐渐形成了。这种“断带”,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使不法商人逍遥法外,继续着他们以非法手段牟取最大利润的美梦,而且使刑法等刑事法律处于“虚置状态”,破坏法律的尊严,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

  “断带”问题不是新问题却是长期以来被我们忽略的问题。如果说,去年阜阳在劣质奶粉专项治理中,就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那么也许还会有更多的娃娃幸存下来;如果说,十几条鲜嫩的小生命不能唤醒不法商人的良知,却也换不来我们对欠缺机制的弥补的话,受惩罚的与受唾骂的恐怕就不只是不法商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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