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新规范彰显人性化 女犯可烫发涂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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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11:15 北京晨报 | |||||||||
新出台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于5月1日起实施。对比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旧条例,有关专家认为,新规范无论从陈述式的语言风格上,还是具体的内容等方面都比旧规范更加完善,无不彰显出人性化色彩,也更有利于提升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称呼
旧规:罪犯 新规:服刑人员 据了解,《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今年3月2日由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该规范是服刑人员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考核他们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记者对照新旧两个规范,首先发现新旧规范在条数和字数上有很大区别。旧规范58条,新规范只有38条,从服刑人员的行为、生活、学习和劳动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旧规范3000多字,新规范只有1200多字。此外,新规范在细则上更加彰显人性化,显示了对服刑人员的尊重和平等。比如,用用“服刑人员”替代“罪犯”的称呼,在旧规范中随处可见的“不准”、“不得”等用语,而新规范一改训诫的口吻,改用陈述式的指引性语言。 装扮 旧规:女犯禁抹口红 新规:删除此类规定 旧规范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严格禁止罪犯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新规范中,这些禁止性内容均被删除。目前,一些监狱已允许女服刑人员化淡妆,海口监狱和上海提篮桥监狱已不再强制服刑人员剃光头等。 习惯 旧规:不准蒙头睡觉 新规:就寝保持安静 旧规范要求罪犯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然而对收看电视和收听广播的姿势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要求罪犯在收看收听电视和广播时要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此外,旧规范甚至对罪犯的睡觉和走路姿势也有严格规范,规定三名以上罪犯走路时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蒙头睡觉。而这些在新的规范中都不再出现,只要求服刑人员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此外,在礼貌称谓方面,旧规范要求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的工作人员统称队长;新规范则对警察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改造 旧规:注意思想品德 新规:增加心理矫正 以往的监狱改造更注重对罪犯的思想品德、劳动和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没有涉及罪犯的心理健康。而据调查,很多罪犯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心理疾病,心理不健康成为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新的规范增加了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内容。让服刑人员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成为新推出的系列人性化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新规范规定,服刑人员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接受法制、道德、形势和政策等思想教育。 据有关专家介绍,旧的行为规范是在1956年出的劳改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出台的。随着1994年我国的《监狱法》的正式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服刑人员的教育、权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条例也逐渐应运而生。新的规范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从进一步促进服刑人员改造方面而制定的,能更加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使监狱改造在法律的框架下更体现人性化色彩。 晨报记者颜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