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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保管不当殡仪馆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3:01 京华时报

  作者: 邓婷来源:

  本报讯(记者邓婷)殡仪馆在没有看到寄存本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他人迁移骨灰,27日,张某将昌平殡仪馆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寄存费用33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1年11月底,张某母亲去世后在昌平殡仪馆火化并寄存,殡仪馆在寄存合同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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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仰骨灰必须凭寄存本。今年清明期间,他去祭奠母亲时却发现骨灰没了。张先生认为殡仪馆没有履行保存合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对此,昌平殡仪馆梁副书记说是张某弟弟取走了骨灰,他借口说骨灰寄存本丢了,从单位开了一份丢失证明后才办的迁移手续。但梁书记没有就单位开具丢失证明是否符合程序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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