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人案住户均喊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3:3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林祺)花盆“从天而降”砸伤路人,在一审被判决“赔偿”后,临江门文华大厦B座50住户集体上诉。昨天,这场“人人喊冤”的官司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案情回放 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职工蒋祥发,经过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下的一个重达2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致伤。2002年9月
2003年9月16日,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将无法列举出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整体视为共同侵害行为人,判决除其中7家住户“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外,其余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向受害人赔偿2950元。法庭辩论 在昨日的庭审中,部分住户的代理人张进渝律师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她认为,唯一的物证花盆上没有任何人的指纹,而且此案发生时没有目击证人。还有就是,一审时就定此案为刑事案件,因此,不能因为警方没找到元凶,就将责任推到无辜的住户身上,承担一种民事的赔偿。 蒋祥发的代理律师周立太称“理解住户们的委屈”,但他认为,在本案的上诉人中肯定有一个人是花盆的真正所有人,根据过错推理原则,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花盆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责任应该共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