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用拘留“干预自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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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7: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程尚 据报道,西安市公安局日前下发通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或要挟他人,因为这种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要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北京等地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但只是针对爬塔吊的讨薪者,而西安市将所有“扬言自杀”者都列入治安处罚的范围。但我的疑问是:当地警方该如何判断某个自杀者的自杀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按结果论,一个人最终没有自杀成功便是“假自杀”,那么在爬高过程中回心转意的自杀难道不是真的?如果以自杀者的主观意愿论,且不说警方不可能知道别人在想些什么,即使知道,以别人的想法论罪,也有悖于法治精神。 所以,对爬高自杀者进行制裁,因为不可能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结果便是要么不可能落实,要么扩大化制造冤案。而一个更可怕的后果是,对那些在死亡线上犹豫的自杀者来说,因为考虑到如果不死可能会被拘留或罚款,于是心一横,说不定真的就跳下来了。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资料显示,自杀在中国已成为位列第五的死因。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有100万人自杀未遂,每两分钟就有1人自杀、4人自杀未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自杀预防协会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世界预防自杀日”。为了减少自杀,一种叫做“干预自杀”的行动正在全球开展。在中国,北京、南京、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城市已建立了专门针对自杀者的危机干预中心,有专门人员提供专业的“自杀干预”服务,包括对轻生者的精神疾病进行倾听、谈话及重症者服药、住院治疗等。 与此相比,西安等地实施的是另一种以恐吓为手段的“自杀干预”。站在社会及他人利益的角度指责自杀,这是长期以来重群体利益轻个体利益的体现。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如果不尊重个体,那么尊重群体就成为空的概念。 | |||||||||